《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体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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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体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制度的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8月29日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带病提拔”作为整治重点,将关口前移到干部任用前,将“病树”挡在森林外,并与之前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能下能下机制配套使用,形成了一套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贯穿干部提名、考察、任用、管理、监督、处分全过程的防腐体系,让腐败无处着生,形成“不能腐”的机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治理腐败问题,打老虎拍苍蝇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国政治生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与干部任用管理监督上的失之于察、失之于明、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就如何保证执行《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第一条措施,分别给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划分了“责任田”,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防止无追责对象而导致的责任落空,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

督促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其中最有力的措施是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从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查起,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真等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量情问责,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追责“一竿子插到底”,出了问题,谁也跑不脱;对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这次《意见》和典型案件通报一起发,向各级党组织释放了问责必严、追责必严的信号,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知道党中央严典治吏是动真格的,不玩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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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9-11 1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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