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境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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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bsp;&bsp;&bsp;总&bsp;&bsp;&bsp;则

第一条&bsp;&bsp;&bsp;为了加强我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乱倒垃圾、乱摆摊设点、乱设标牌、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进一步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塑造&ldqu;畅、洁、绿、美&rdqu;的公路形象,进而提升我市的城市品位和核心竞争力,展现我市对外开放的崭新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sp;&bsp;&bsp;按照&ldqu;属地管理、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rdqu;的原则,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分级管理,相关乡镇办和交通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全线整治,效果突出,公路环境再上新水平。

第三条&bsp;&bsp;&bsp;我市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乡、村道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bsp;&bsp;&bsp;管理职责

第四条&bsp;&bsp;&bsp;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国省干线公路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标准对公路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第五条&bsp;&bsp;&bsp;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除过村镇路段以外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为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bsp;&bsp;&bsp;按照&ldqu;谁使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rdqu;和&ldqu;自护门前路、自管门前卫生、责利相统一&rdqu;的原则,公路过村镇路段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沿线相关乡镇办负责。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办。

第七条&bsp;&bsp;&bsp;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店外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所在乡镇办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城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bsp;&bsp;&bsp;日常管理

第八条&bsp;&bsp;&bsp;交通部门要做好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过村镇路段以外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对公路路面、路肩、边沟、排水沟、边坡进行彻底清理,确保路面干净、整洁,路肩、边坡、边沟平整、顺直、畅通,无高草、无堆积物,浆砌排水沟内无杂物,畅通无堵塞。

第九条&bsp;&bsp;乡镇办要做好辖区内公路过村镇路段日常养护管理,保持路面、桥面干净,排水沟畅通、无杂物,过村镇路段无&ldqu;脏、乱、差&rdqu;现象。公路过村镇路段养护管理经费,由交通部门按照政策根据管理效果和检查考核情况,从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bsp;&bsp;&bsp;乡镇办要加强辖区内公路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新建集贸市场和新的过村镇路段的延长,并负责辖区内过村镇路段及已形成的集贸市场、沿街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业户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公路法规定的红线控制线外进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畅通。

乡镇办要对沿街门店、住宅实行&ldqu;门前三包&rdqu;管理,严禁在门店前乱堆乱放、乱倒垃圾、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确保视界内环境整洁有序,交通通畅。

乡镇办要科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有专门的垃圾填埋场,由专人负责定期将收集点的垃圾集中到填埋场进行填埋,坚决杜绝垃圾乱倾乱倒,或将居民区集中起来的垃圾倾倒到公路沿线其他路段。

第四章&bsp;&bsp;&bsp;平交道口管理

第十一条&bsp;&bsp;&bsp;交通部门负责平交道口开设的行政审批工作。公路沿线需开设平交道口的村庄、企业、学校、机关等申请单位,应报交通部门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平交道口,交通部门要结合有关乡镇办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bsp;&bsp;&bsp;各乡镇办负责现有平交道口的管理工作。对于已经开设的平交道口没有硬化或硬化路面破损的,由乡镇办牵头,按照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硬化。有明确所有人的,要督促所有人按照规定完成平交道口的硬化或非法平交道口的拆除工作。没有明确所有人的,由相关乡镇按照规定完成平交道口的硬化或非法平交道口的拆除工作。

交通部门根据各乡镇办平交道口硬化积极性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从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bsp;&bsp;&bsp;绿化、美化

第十三条&bsp;&bsp;&bsp;交通部门要做好重点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对主要路段沿线路界内进行高标准绿化、美化,尤其要做好出入市口景观大道的建设,全力打造我市公路环境新亮点,营造&ldqu;畅、洁、绿、美&rdqu;的公路环境。

第十四条&bsp;&bsp;&bsp;乡村公路绿化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划,各乡镇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bsp;&bsp;&bsp;乡镇办负责辖区内公路过村镇路段两侧门店前硬化、绿化工作。各乡镇办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确保效果。

第十六条&bsp;&bsp;&bsp;国省干线公路综合整治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沙路治办〔203〕号《关于南石线、邢峰线两侧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要求,协调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局、工信局、工商局、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对照整治内容,会同相关乡镇办行使管理职权,清理整治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店外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广告牌匾不规范等现象,确保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整齐划一,规范有序,绿化、美化效果突出,并将整治范围延伸到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及主要农村公路。

第六章&bsp;&bsp;&bsp;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bsp;&bsp;&bsp;市政府将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年终考核目标。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各乡镇办整治质量和效果,其他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国省干线公路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混乱、整治效果差的乡镇办,除进行通报批评外,3年内不予安排工程项目,同时停拨养护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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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7-12 14: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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