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县各学校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3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方式


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相结合。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乡(镇、场)教办室、各中小学校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00%。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县教育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中小学校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重点督查。


请各学校针对本学校教育收费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


、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2〕9号)文件精神情况;


2、是否存在跨区域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或片外生并收取择校费问题;是否存在以捐资助学或赞助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问题;


3、进城务工子女教育是否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教育收费是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4、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试卷费、补课收费问题;


5、学校、教师是否存在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现象;公办教师是否存在从事有偿家教现象;是否存在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现象;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否免除住校生的住宿费;


7、向学生收取费用时是否向学生发放了教育收费明白卡,明白卡上是否载明收费批准文号和收费许可证号,以及省、市、县三级纠风、教育、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并经学生家长签字备查。


(二)普通高中阶段


、落实冀教监[20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ldqu;三限&rdqu;政策情况;


2、是否存在招收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或违反规定以举办国际班、合作办学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现象;


(三)教辅材料


执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2]号)规定情况。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坚持自愿原则;


2、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强制或变相强制让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现象;


3、是否存在教辅资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校园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用品现象;


4、对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资料是否存在从中牟利现象;


5、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资料是否做到&ldqu;一教一辅&rdqu;。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2]9号)文件情况。


、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严格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2、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不得营利、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和收支公开原则;


3、是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4、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现象。


(五)校务公开


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情况。


、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健全;


2、以人事管理、学生管理、招生收费、后勤服务、资产管理、廉政建设等为内容的公开事项是否完整;


3、是否创建了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宣传橱窗、校园网等形式的公开载体;


4、学校是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所有的收费是否实行一次性公布,一次性收取;


5、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及时,档案是否规范齐全;


6、是否建立健全了领导议事、公开事项保密审查、工作考核、备案、责任追究等校务公开制度。


(六)学校资金管理


落实《学校财经制度》情况。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2、收费时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3、是否存在学校和教师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问题及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现象。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存在虚报、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情况。


五、组织和要求


(一)各学校对此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要有高度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要有领导组织机构,专人负责。要结合本校实际做好周密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地对检查工作的计划、安排等有关事项,要通过学校校务公开栏予以宣传报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听取群众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突出的问题列入204年下半年治理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加以有效解决。各乡镇教办室、中学、县直各学校要将自查自纠总结于3月0日前报县教育局法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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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7-24 2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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