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江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完成我乡204年度人口计划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ldqu;统筹谋发展、分类作指导、扎实强基础、综合上水平&rdqu;的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基本保障和基层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依法行政,深化优质服务,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全面落实利益导向机制,推动我乡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的目标

203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年终考核评估中达到第一系列前三名,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目标

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00%;

2统计准确率达到95%;

3流动人口管理到位率达到00%;

4村民自治合格村个数达到5个;

5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70%;

6期内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6%;

7.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达到85%;

8.村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面达到00%。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不动摇。要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各级党支党、村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重大事项督查、年度考核奖惩、干部提拔任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各种评先评优,下岗失业优惠证发放等方面的工作中,认真落实计划生育&ldqu;一票否决&rdqu;制。

(二)确保人口计生经费投入到位。要加大计划生育投入力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乡财政要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将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投入到位。

(三)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省、市、县的要求,优化计生工作组,规范计生办、计生服务管理。选拔好村计生专干,配齐配强村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和村民小组女指导员,并安善解决好报酬。计生专干工资按县委组织部规定发放,村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和组女指导员年工资不少于00元。未到位的从村级经费处罚应发放金额的2倍,并责成按标准发放。

(四)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级目标考核责任制工作,严格落实计生村级考核。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ldqu;三为主&rdqu;方针,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大力推进基层协会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ldqu;生育关怀行动&rdqu;。

(五)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以公民身份信息为基准,建立人口信息动态采集、共享校核和应用服务长效机制。充分运用&ldqu;实时通&rdqu;。加强信息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乡、村信息员,强化信息员队伍管理与技能考核。

(六)强化流动人口&ldqu;一盘棋&rdqu;管理。积极推进经常化监测、属地化管理、均等化服务、精细化操作的流动人口工作模式,全面深化&ldqu;一盘棋&rdqu;应用。加强区域协作,完善壮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确保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拓展计生惠民领域,全面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的&ldqu;两奖两扶一免&rdqu;(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出生缺陷免费干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发[2006]22号和湘发[2007]6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农村居民、城镇没有固定单位的纯居民夫妻双方承诺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服务,主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独生子女满4周岁前,按每个独生子女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2007年以来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其父母双方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的生活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0分的优惠加分;考取全日制重点本科以上学校的,每人奖励2000元;凭<独生子女证》或两女户《结扎证》享受免费预防接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安置补偿费及其它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在落实水库移民区扶助资金、义务教育&ldqu;两免一补&rdqu;及前款之规定时,对违法生育者必须履行完法律责任后才能享受。民政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家庭要给予优先。开展&ldqu;生育关怀&dsh;&dsh;亲情牵手&rdqu;活动,广泛向社会募集资金,建立扶助基金会,关爱女孩,救助贫困母亲。

(八)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开展好&ldqu;三项评议&rdqu;(请农民朋友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计生系统内下评上),抓好&ldqu;四项公开&rdqu;(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推动阳光管理,全面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四、奖惩措施

(一)203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乡党委、政府考核办法对计生组予以奖惩。

(二)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省、市抽查导致扣减县、乡年终考核评估总分的、影响全乡、全县年终综合评估排类排位的,对乡干部职工的奖惩按县委〔203〕号文件执行;对村组干部的奖惩实行&ldqu;一票否决制&rdqu;。

(三)203年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贝江乡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评分细则》为考核依据,年终对计划生育工作分两个系列各评一、二名,分别奖励600元、400元。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ldqu;一票否决&rdqu;:符合政策生育率三年内未达到85%或多孩率未达责任书要求或省、市、县抽查中导致扣减全乡年终考核评估总分、影响全乡年终综合评估排类排位的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否综合奖、计生单项奖,村&ldqu;四大主干&rdqu;年终不评先、不评优。

(四)凡经省、市、县抽查未出现问题,为全乡作出贡献的村,每次迎检分别奖励村级000元、800元、400元。

(五)入户、办证、迎检:凡经省市县检查出现问题导致扣减全乡年终评估总分的村,在年终综合评估时,分别扣减分,对样本点驻村干部的处罚按照县委〔203〕号文件执行。省、市、县级对乡的经济处罚,责任人承担50%罚金,由乡分管领导、计生组驻村干部、农村组驻村干部、村主要干部按:35:5:4的比例承担。如因乡村干部工作不到位或未如实汇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50%罚金全由直接责任人负担。未按程序办理入户、办证、出具计生证明等签章的,每例处罚责任人000元,导致省、市、县检查出现问题的并承担50%罚金,且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六)凡经省、市、县计生部门平时、半年和年终抽查出现出生错漏报、死亡漏报、性别错报导致的经济处罚,其罚金由乡计生统计专干、该村计生组驻村干部、该村计生专干按:3:6的比例承担,因表册、智能客户端录入造成的其罚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乡计生办每月督查一次,出现错漏报的,每例处罚村三大头各50元。

(七)落实节育措施的奖惩。村级主动做好上环、流产对象思想工作,每送一例引产和结扎各奖00元;报销村干交通费。每少完成例结扎任务扣村级经费300元。

实行有奖举报制。在第一时间群众向乡计生办举报违法怀孕的,经核实无误,每例奖举报人00元。

自觉到医院做引产和结扎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报销手术费及交通费用,并视情况发放00元-300元慰问金。

(八)报实数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奖惩措施。经核实,瞒报怀孕生育的每例处罚000元。不符合政策生育县内出现一例处罚500元,县外出生出现一例处罚200元。社会抚养费征收不低于70%,每例奖200元,征收为零的,每例处罚000元。漏报奖扶对象每例扣960元。罚金从村级经费中扣减。

(九)对乡直单位实行人口和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出现不符合政策生育(含非法接养)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建议上级取消该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各罚款400元。对违法生育(含非法收养)的干部职工一律按照《条例》第42条第二项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第44条之规定严肃处理。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生殖监测不到位,避孕节育手术不及时落实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年终目标管理评先评优资格。

(十)乡卫生院没有凭生育证接收孕产妇,又超过六小时未报乡计生办的,每出现一个政策外生育,对单位罚款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和单位一把手年终不评先不评优。乡卫生院未经计生办同意,私自为育龄妇女取环的,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分别罚款500元。凡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政府94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落实综合治理部门相关业务,未及时落实到位的,视情况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单位、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户籍员予以处罚。

(十二)全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含厂矿企业)和各住户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凡聘用无计划生育证件流入人口的,每发现一例罚款400元。2凡将单位房屋出租给无计划生育证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每发现一例罚款400元;流动人口逾期仍未办证、验证的,对单位加倍处罚。3流入人口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对单位每例罚款3000元,对隐瞒流入怀孕、生育对象的每一例处罚房主2000元。

(十三)本意见从下达之日起施行,乡党委、政府此前下发的其它有关计划生育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此件发至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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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4 14: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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