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准绳,坚持&ldqu;预防为主&rdqu;和&ldqu;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rdqu;的方针,切实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狂犬病疫情。

二、工作目标

对全区犬猫进行狂犬病疫苗全面强制免疫注射,推行犬只准养制度。到202年底,全区城区、旅游区狂犬病免疫密度保持00%,农村狂犬病免疫密度保持80%以上,使全区狂犬病发病率保持低发状态。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7日至9月24日)。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对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媒,广泛宣传防控政策和防疫知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25日至0月8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准确掌握犬只存栏情况。

(三)集中免疫和办证阶段(0月9日至月7日)。全面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办理免疫证,佩挂免疫标识,办理《犬类准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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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整治阶段(月8日至月5日)。按照&ldqu;属地管理&rdqu;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流浪犬和狂犬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巡逻排查,落实强制免疫、临时收养、扑杀等监督管理措施。各辖区派出所、社区(村委会)及动物防疫部门积极配合。

四、职责分工

(一)鹤城公安分局:负责区内犬只准养证的统一订制、采购和分发。各辖区派出所负责配合各乡镇、街道组建违规犬只监管巡逻队,定期到各公共场所或背街小巷巡逻,收养违规犬和流浪犬,扑杀病犬;对个别严重阻碍防疫和犬只管理的个人依法施行治安处罚措施。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和狂犬病防控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内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在城区设点开展免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负责对犬只经营、疫苗经营和免疫行为的监督管理,处理违法案件。

(四)区卫生局:负责防控工作中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和宣传;组织对参加免疫的防疫人员进行暴露前免疫;救治犬伤病人。

(五)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犬只摸底统计,落实强制免疫和监管措施。村委会办理农村犬只准养证,社区办理城区犬只准养证,建档登记入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鹤城区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鹤城公安分局、区畜牧水产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畜牧水产局,由区畜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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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和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摸底辖区犬只调查、防疫注射、办理准养证等工作,保证辖区内犬只狂犬病规定免疫密度。同时,要足额解决狂犬病防治疫苗、药品、器械、安全防护用品及工作经费。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采用宣传车、宣传橱窗、宣传手册和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在交通干线两旁、农民市场、养殖密集区和学校等重点部位,大力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狂犬病防控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狂犬病的危害性认识,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三)科学防控,建立屏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动物防疫站和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点,对辖区内饲养犬只进行集中免疫,或在统一时间内,防疫人员到村或社区预约的统一地点集中免疫。城区在具备收养条件的动物诊疗所设立流浪犬收养所,农村在村委会设立流浪犬收养所,实行临时收养、强制免疫等措施。采取拴养、圈养等限制性措施养犬,禁止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放养或逗遛犬只。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全面推行准养限养制度,城区饲养犬只者须到所在社区办理城区犬只准养证,农村饲养犬只者须到村委会办理农村犬只准养证。

(四)强化督查,奖惩兑现。建立长效督促检查机制,采取明查暗防等不同形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年底对防控工和开展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防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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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4 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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