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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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一制定发布。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村(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邀请县民政部门派员,并组织乡镇(办事处)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村主干参加,必要时邀请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研究评审会。()听取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2)评审申报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3)签署评审意见。县、乡、村三级参加评审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办事处)设立评审记录本,将每次评审情况记录在案。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00%入户调查。条件成熟时,县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各类补贴、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ldqu;十二五&rdqu;末,全县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ldqu;三无人员&rdqu;,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县、乡、村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县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以&ldqu;乡镇按每万人口配备名民政干部&rdqu;的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将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是最低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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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1 22: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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