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卫水库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一、保护对象

&bsp;&bsp;&bsp;&bsp;&bsp;&bsp;(一)红卫水库:保护面积8公顷;

&bsp;&bsp;&bsp;&bsp;&bsp;&bsp;(二)西河:保护面积755公顷;

&bsp;&bsp;&bsp;&bsp;&bsp;&bsp;(三)北湖公园:保护面积65公顷;

&bsp;&bsp;&bsp;&bsp;&bsp;&bsp;(四)鲁塘龙王井水库:保护面积382公顷。

二、红卫水库等4个湿地保护区划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河流水域,保护面积为2383公顷;水库、河流水域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水库、河流水域边第一层山脊以内陆域。准保护区的范围为:向水库、河流水域汇水的上游区域集水面各方向外延2000米。

  三、保护范围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四、保护范围内新增建设活动或拆除地面构建物都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按程序报批;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生态科研、教学、考察、影视拍摄、标本采集等活动,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

  五、严禁在保护范围内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或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及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捕鱼捕鸟、烧灰积肥、野餐用火、放牧、吸烟、焚烧纸(烛)、燃放鞭炮等活动。

  六、严禁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不得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七、湿地保护工作实行&ldqu;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rdqu;的管理体制,区林业局为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区发改、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湿地,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0735-2222869)。

九、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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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8 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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