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bsp;一、审核审批的对象


&bsp;&bsp;&bsp;对正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核。


&bsp;&bsp;&bsp;2按照本次工作的要求,对新增的保障对象依规依程序审核审批。


&bsp;&bsp;&bsp;二、审核审批内容


&bsp;&bsp;&bsp;主要审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及其劳动能力、身体状况,住房、日常消费等情况。


&bsp;&bsp;&bsp;三、程序和时间安排


&bsp;&bsp;&bsp;此次年审从204年4月0日开始至204年5月3日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bsp;&bsp;&bsp;公告宣传。拟定年审方案,发布《隆回县204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查公告》。


&bsp;&bsp;&bsp;2本人申报。低保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如实填写隆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审批表》。


&bsp;&bsp;&bsp;3入户调查。镇政府组织村(居)委员会、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要如实做好详细的记录,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sp;&bsp;&bsp;4民主评议及公示。各村(居)低保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核的结果,公示期为7天,并拍照存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汇总后将低保对象的年审(新增)资料(一式两份)在4月30日前报镇民政办。


&bsp;&bsp;&bsp;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镇呈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拟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信息通过镇政府的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委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的资料予以返回,由镇政府、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bsp;&bsp;&bsp;四、保障原则


&bsp;&bsp;&bsp;(一)落实应保尽保


&bsp;&bsp;&bsp;我县20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980元/年•人,按月计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65元/月•人。务必要落实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的应保尽保。


&bsp;&bsp;&bsp;(二)落实分类施保


&bsp;&bsp;&bsp;我县204年按A类和B类分类确定保障标准,其中A类对象为30元/月•人,保障对象为一、二级残疾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残疾家庭中的成员,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特困家庭,家庭事实上基本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扶、抚)养人但又不符合五保对象的家庭,A类对象人数不得超过总指标的5%;B类对象为20元/月•人,保障对象为因病、因残、因灾、因劳动能力限制、因年老体弱、因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或家庭有一定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65元/月•人)的家庭。


&bsp;&bsp;&bsp;3在职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得享受低保。


&bsp;&bsp;&bsp;五、工作要求


&bsp;&bsp;&bsp;(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王剑锋任组长,各工作线线长任副组长,各驻村干部和民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指导落实这项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以驻村干部和村支两委为主要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吸收党员骨干、村民组长、群众代表等成员参加农村低保民主评审,评审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参加评审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bsp;&bsp;&bsp;(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bsp;&bsp;&bsp;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bsp;&bsp;&bsp;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水、电、气、通讯等费用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bsp;&bsp;&bsp;3非因折迁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调整住房,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bsp;&bsp;&bsp;4家中有经营性式、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bsp;&bsp;&bsp;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bsp;&bsp;&bsp;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bsp;&bsp;&bsp;7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金的。


&bsp;&bsp;&bsp;8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尚未改正的。


&bsp;&bsp;&bsp;9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bsp;&bsp;&bsp;0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bsp;&bsp;&bsp;无特殊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


&bsp;&bsp;&bsp;(三)要特别注意和落实的事项


&bsp;&bsp;&bsp;凡持有本县残联204年4月0日前新核发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农村居民,其家庭情况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低保的残疾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bsp;&bsp;&bsp;2已享受五保待遇的一、二级残疾对象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bsp;&bsp;&bsp;3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贫困家庭对象要予以重点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bsp;&bsp;&bsp;4要坚决杜绝&ldqu;合户保&rdqu;&ldqu;低保平均呷&rdqu;和&ldqu;低保轮流呷&rdqu;的现象。


&bsp;&bsp;&bsp;5严禁将低保名额与种烤烟、计划生育等镇村其他任何工作挂钩。


&bsp;&bsp;&bsp;6如果出现因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村(居)自行负责。


&bsp;&bsp;&bsp;7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村(居),年底绩效文明考核时的民政工作将实行一票否决。


&bsp;&bsp;&bsp;(四)严格工作进度,加强档案管理。各村(居)委会必须在4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上报镇民政办。未按时上报资料,责任自负。各村(居)要及时整理好调查记录、评审会议记录,公示照片,以迎接上级检查。镇民办要将低保档案按村按顺序装订成册,每册厚度基本一样,每册首页要有目录,做到一户一档、一村一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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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1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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