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ldqu;科学发展、安全发展&rdqu;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苗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区安委会成立&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尹培国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姚文胜、邱宁、副区长邹金芝、赵伟、区政府副县级干部马玉衡、区安监局局长朱永忠任副组长,各乡、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主任)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朱永忠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


、非煤矿山


()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


()辖区内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的,道路桥梁的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不完备的。


(2)存在机动车超速超载、非法载客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水运企业(业户)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4)船舶和浮动设施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的。


3、建筑施工


()脚手架方面:脚手板未满铺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水沟的,脚手架杆件未涂刷黄漆的,内排架距建筑物之间未按规定防护的。


(2)&ldqu;三宝&rdqu;、&ldqu;四口&rdqu;与&ldqu;临边&rdqu;防护方面: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挂安全带的,安全网内杂物过多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洞口防护不严,未涂刷红白相间警戒色的,基坑、屋面、楼板、阳台、卸料平台等临边防护不严,防护栏未涂刷红白相间警戒色的。


(3)施工用电方面:电箱前堆放杂物的,电箱未按规定设置防雨设施的。


(4)起重机械设备方面:塔吊司机证件未存放施工现场的,未设塔吊指挥或指挥联络信号不明确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各层卸料平台安全门未按规定关闭的,塔吊、电梯、井架、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注册登记牌未按规定固定在设备上的。


(5)施工机具方面:搅拌机、合灰机等易扬尘机具防护棚未封闭或封闭不严的,机具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的,搅拌机、合灰机等未按规定设置沉淀池的。


4、危险化学品


()生产厂房(工房)、仓库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


(2)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


(3)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场所没有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区域没有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没有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没有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没有设置阻火装置和防爆泄压装置的。


(4)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仪表、安全阀(防爆泄压装置)等特种设备未经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机械设备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空作业区、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等特殊区域未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5)危险罐区没有按规定设置防火堤(围堰、防火墙)、防晒、喷洒等安全防护装置,未对罐体进行定期检测和防腐、防锈等处理的。


(6)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厂长(经理)层没有配备至少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特种作业的。


(8)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起重、高处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9)没有编制操作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无应急处置措施的。


5、烟花爆竹


()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生产线)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存在烟花爆竹&ldqu;三超一改&rdqu;(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现象的。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行政区的。


(5)烟花爆竹生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仓库超级别存放原料和产品的。


(6)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存在火源和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7)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及设施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未定期用水清洗的。


(8)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批发仓库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未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


(9)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或未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0)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原材料的。


()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场所级仓库未按要求设置防护屏障的。


(2)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要求设置围墙的。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出口及门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的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6)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采取&ldqu;人防、物防、技防、犬防&rdqu;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军工硝和烟花爆竹的。


(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记录档案的。


6、其他行业领域


冶金、特种设备、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等其他行业领域都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上旬&dsh;4月中旬)


各乡、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方案,并将方案于4月7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乡、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把此次安全生产&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的工作目标、要求、重点传达落实到村(社区)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内部股室以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督促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动员全社会自觉参与、主动监督,构建良好的&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工作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4月下旬&dsh;6月上旬)


各乡、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本方案所列重点。认真做好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工作,乡、街道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并层层上报。监管部门对所有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各部门负责对排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政府将根据此次排查情况,对一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中旬&dsh;6月下旬)


集中排查整治阶段后,区直相关部门要派出专门的检查验收组,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只要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现象即为验收不合格,检查验收组要立即督促乡、街道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区安委办进行督办,对督办仍不到位的,年终考核实行&ldqu;一票否决&rdqu;。各部门检查验收情况在7月初上报区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各乡、街道、区直相关部门高要度重视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严格执行&ldqu;分级管理、属地负责&rdqu;、&ldqu;谁主管谁负责&rdqu;、&ldqu;一岗双责&rdqu;和&ldqu;行政问责制&rdqu;等制度,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推进,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强化督查,注重实效


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到各乡、街道督查。各乡、街道也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督查活动,通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标本兼治,着眼长效。各级各部门要把此次&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此次行动,进一步规范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保障安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查处取缔模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ldqu;大排查大整治&rdqu;行动的调度,及时掌握行动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乡、街道和区直部门务必在4月7日前上报行动方案,在5月26日和6月26日前将行动情况(含附表和文字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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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9 15: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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