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08年月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6周岁以下(不含6周岁、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五、基本养老保险

  (一)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本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政府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

  (二)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的20%,可在申报缴费时将招用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单独列出,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内,按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0%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0%政府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年限内的补贴按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逐年逐增0%预缴,所需资金一次性缴纳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逐年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年再发给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0年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养老生活保障

  (一)第三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其生活保障费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段缴纳的办法缴纳。一次性缴纳为: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分段缴纳为:先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男满60周岁至73周岁、女满55周岁至73周岁的应缴生活保障费;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时本人实际年龄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段的应缴生活保障费,按本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缴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当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保障费,并随着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第四年龄段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应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后按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费,并随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再从统筹基金支付。其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医疗保险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负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除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由个人按政策全额缴纳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年增长5%的标准递增,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8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只缴纳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医疗待遇不建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补贴年限8年,按第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资金筹集

  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负担部分)来源包括:

  (一)新征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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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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