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2014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学校卫生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包括中专技职学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3〕4号)文件精神,今年确定南县一中、立达中学、中鱼口游港中学、南洲镇新颜中学、茅草街天益中学、青树嘴镇中学、明山头镇小港小学、浪拔湖镇牧鹿湖中心小学、南洲镇实验小学、南洲镇三完小为试点学校予以重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工作计划及人员配备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情况;

  3、学生晨检、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

  5、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6、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情况等。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

  、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供水设施(特别是自备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

  3、饮用水水质质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学校饮用水污染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宣教工作落实情况。

  (四)教学卫生情况

  学校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教学卫生及生活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教室人均面积、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室内空气质量、环境噪声卫生状况监测,学生宿舍及卫生间、洗浴设施卫生状况监测等。

  (五)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情况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卫生室、保健室及卫生技术人员;

  2、校医务室、卫生室是否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

  3、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4、是否存在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

  (六)学校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情况

  学校应当指派至少名校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作为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ldqu;学校卫生管理员&rdqu;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ldqu;学校卫生管理员&rdqu;具体负责学校各项卫生工作措施的落实,保持学校与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交流和信息沟通。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3年3月3日前)

  组织卫生监督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掌握学校卫生各项标准。摸清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辖区学校总数、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体表人、卫生主管人员、联系电话等)并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年4月日&dsh;6月30日)

  4月日至4月0日,各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文件精神的培训,并安排进行学校卫生工作自查。4月日至6月30日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督促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203年7月日&dsh;7月0日)

  本次监督结果采取网络直报,登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进行数据填报。203年7月0日前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汇总数据书面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省卫生监督局学校卫生科及市卫生监督所。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此次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各学校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学校自备水源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自查工作,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三)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各学校负责人要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落实学校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督促学校落实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等各项基本卫生条件的落实。学校必须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

  (五)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发挥卫生监督协管作用,定期进入各学校,指导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管理和教学环境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及时上报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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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7 13: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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