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天元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bsp;&bsp;总则

&bsp;&bsp;第一条&bsp;为依法及时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维护水上交通正常秩序,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湘水安办[20]号)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bsp;&bsp;第二条&bsp;&bsp;下列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bsp;&bsp;(一)&bsp;&bsp;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或消防事件;

&bsp;&bsp;(二)&bsp;&bsp;重特大恐怖爆炸事件;

&bsp;&bsp;(三)&bsp;&bsp;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或治安案件;

&bsp;&bsp;(四)&bsp;&bsp;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涉稳事件;

&bsp;&bsp;(五)&bsp;&bsp;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洪水、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

&bsp;&bsp;第三条&bsp;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第一时间、快速)、有效(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适时整改,预防事故)。

&bsp;&bsp;第四条&bsp;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先行依法拯救和抢险救治,与此同时向上级报告。镇(办)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赶到突发事件现场,依法果断处置;区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组织部署,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bsp;&bsp;第五条&bsp;设立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顾问,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政法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检察院、安监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局、水利局、环保分局、卫生局、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具体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bsp;&bsp;职责

第六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组织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处置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接受上级领导,执行上级指令,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bsp;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含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接受上级领导,执行区领导小组指令,迅速组织,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科学整合,依法快速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力求好效果;

(二)及时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bsp;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职能实际,制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要挂帅出征,明确分管负责人,安排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二)接受上级领导,执行区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令,积极主动完成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任务;

(三)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属职责范围内的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段到达现场,按职责要求,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件扩大,与此同时及时上报,并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bsp;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挂帅出征,明确分管负责人,安排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物力、财力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服从领导,执行区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令,积极主动完成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任务;

(三)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拯救,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四)加强域区巡查,疏通、扩大讯息渠道,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三章&bsp;&bsp;程序

第十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般程序为:发现&dsh;&dsh;报告&dsh;&dsh;处置&dsh;&dsh;总结&dsh;&dsh;整改。

第十一条加强、扩大讯息渠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办)、村(社区)要随时发现,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积极拯救,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并及时报告。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域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积极拯救,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件扩大。&bsp;&bsp;&bsp;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配合协调,形成合力,执行上级指令,依法处置,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bsp;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置指挥部接报后,即时决策,及时组织人力,调配物力和财力,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bsp;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应及时总结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四章&bsp;&bsp;附则

第十五条&bsp;本预案解释权归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bsp;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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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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