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ldqu;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rdqu;的原则,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综治、维稳、信访、司法、卫生、公安、民政、财政、宣传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快速、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


  成立长沙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宣传部、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信访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项组。办公室设县卫生局,五个专项组分别为预防组、协调组、调解组、现场维护组及善后处理组。办公室及各专项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卫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与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医疗纠纷信息及工作动态;协调组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相关工作。


  (二)预防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预防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指导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安全教育及培训机制,医疗质量监控及评价制度、医疗隐患或特殊病例报告及院内行政约谈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工作方案,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及时处理患方的医疗咨询及医疗纠纷投诉;强化内部治安管理,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提升内保队伍的服务能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


  (三)协调组。由县维稳办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司法、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研究解决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引导医患双方遵循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宣传部门应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科学报道医疗纠纷相关情况。


  (四)调解组。由县司法局牵头,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管理;督促各镇(街)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组织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现场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警力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调解场所秩序;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完善&ldqu;警院共建&rdqu;机制,安排常驻警务人员,明确警务室工作职责,预防控制纠纷事态发展;及时组织警力严厉打击&ldqu;医闹&rdqu;行为,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抢夺公私财物等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危害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按要求配置内保人员,指导内保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医疗机构内部服务能力。


  (六)善后处理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协调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调解成功后,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相关的赔付、安抚及后续治疗等工作;引导协调不成功的医患双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医疗纠纷;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工作;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等政策。


  五、工作措施


  (一)预防为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和自身内保能力建设。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


  (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调处的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医疗纠纷发生、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处置,努力将各类突发事件或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处机制。坚持&ldqu;属地、自愿、公正、及时、便民&rdqu;的原则,各镇(街)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管理体系,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调节机制,充分发挥镇(街)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对各类医疗纠纷进行有效调解。凡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或双方自行协商不成且索赔(或赔偿)金额超过2万元的,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医疗纠纷,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促成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化解纠纷。


  (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


  六、保障措施


  (一)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要参照本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加强对辖区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处及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二)各专项组牵头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专项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做好沟通和协调。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所需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


  (四)各镇(街)及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县政府将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对各镇(街)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将按职责分工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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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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