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建设

.构建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

2.综治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套办公设备,启用行政调解专用章,设立行政调解室并规范标示,确保“有机构管事、有场地办事”。

3.综治成员单位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作为本单位行政调解员,使行政调解工作“有专人干事”。加强行政调解员的教育培训,逐步使其达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懂业务、懂技巧),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

4.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府厅发〔202〕6号文件规定,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预算,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经费办事”。

5.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对不积极主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纠纷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综治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调解方式,健全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作行政调解文书,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和有序推进,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县综治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与省、市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地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县综治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出台有关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2.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综治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3.着力解决好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工伤认定、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资源权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相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主动宣传行政调解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调解成果,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案例,展示行政调解丰硕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主要选择。

2.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1-04 16: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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