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总公司全民创业实施方案

为响应县委、县政府上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开展的“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号召,经总公司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在总公司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创业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县委上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原则,对愿意离岗创业的干部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在县内创业,享有县委、县政府的《三十条》优惠政策,三年内保编、保职级待遇,连续计算工龄,享受正常调资,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

2、期满后个人要求继续创业的,三年内仍可保编、保职能待遇,连续计算工龄,享受正常调资,期满后可回单位工作。

3、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

4、对在岗创业的干部职工,总公司可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他们创业。

二、奖励办法

、凡干部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万元者,给予创业上浮一级职务工资的奖励。

2、首次突破00万元者,除上浮一级职工工资外,在退休时给予副科级干部享受主任科员、一般干部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

三、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要开展大行动,激活全民创业的主体,一人创业发家,万人创业强乡,全民创业兴县。机关干部要开展“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活动,使全民创业在社会形成创业富民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创业工作机制

成立县物资总公司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为成员,邬国文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4-08 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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