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4年秋季学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4〕2号)精神,为做好招生宣传、布署和服务工作,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切实解决适龄儿童的入园问题,特制订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方便家长报名、相对就近入园、适度自由择园、统筹安排就读。

二、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和常住人口的3-6岁幼儿。(3-4岁小班、4-5岁中班、5-6岁大班)

2.公办幼儿园招收规定地段内的适龄幼儿。

3.民办幼儿园可自主招生。

三、招生时间

204年6月各园开始进行招生,8月底各园完成招生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园根据本园情况确定。

四、招生要求

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县教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持有本区域内户籍或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入园。

2.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县户籍幼儿入园,如仍有空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收幼儿就读。

3.各幼儿园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广告等形式,告知学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入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登记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4各幼儿园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招生。

5自204年秋季学期起,县城内小学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学前班招生人数和规模,自205年秋季学期起,县城小学将不再开办学前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家长需要,在幼儿园内开设学前班,按学前班年龄段招生。

6各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或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不得巧立名目以设置特色班、兴趣班吸引招生;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五、招生咨询

公办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13 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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