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0年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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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020年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治水工作要求,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以问题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水岸同治、监管严格的治水机制。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打造美丽河流。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全力打造xx镇河长制工作升级版。

  二、目标任务

  207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河长体系,实现江河湖泊河长全覆盖,并延伸到沟、渠、溪、塘等小微水体。

  到207年底,按照《象山县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要求,全县河湖库塘及小微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

  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整治;淘汰和整治“脏乱差、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工业集聚区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完善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处置流程,完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

  2.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和畜禽养殖区域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207年xx镇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部实现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环保监管平台。到2020年全镇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成推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207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00%,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

  3.河湖库塘清淤。科学有序清淤,加强淤泥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等指标的检测,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到208年,平原河网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轮疏长效机制。

  4.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管。207年,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信息。到2020年,全面取缔和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行动,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2.加强水源保护。建立饮水水源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开展水库上游村庄环境整治,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

  (三)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水域补偿机制,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实施拓浚河道、退田还湖、拆违还江,增加水域面积。到2020年,县级以上河道违章建筑全面拆除。

  2.规范河道采砂。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划定重要河湖禁采区。依法加强监管,严禁非法采砂。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提升河道水环境改造。实施河湖绿道、景观绿带、堤防闸坝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2.巩固“清三河”成效。强化“清三河”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全面实施“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不断加强河湖水面保洁工作,健全河湖保洁长效机制,保持河湖塘等各类水体洁净。207年,全面剿灭劣Ⅴ类水。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加强水量调度管理。科学调度生态流量,确定并维持河湖库塘一定的基础水面率,保障河道断面水生态环境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生态水位。

  2.提高防洪排涝和水系流畅能力。加快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平原河网引配水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水系连通。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加强河湖水系的循环流动,恢复水体自净和生态修复能力。

  3.加强森林湿地保护。持续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和新植珍贵树行动。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施封山育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4.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5.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构建江河生态廊道。结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河道堤防提标加固、沿河村镇环境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休闲旅游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全镇各流域河道综合治理。

通过水系联通、水岸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河流、防洪堤坝、健身绿道、彩色林带,有机串联沿线的特色村镇、休

闲农园、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着力构筑集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体验、绿色产业于一体的流域生态廊道。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镇、村级河长

  xx镇设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全镇所有河流、溪坑分级设立河长。重要河道、劣Ⅴ类所在断面河道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村级河长延伸到沟、渠、塘等小微水体。各河长名单变动后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xx镇河长制办公室与镇“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镇“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科室为:农业办、建设管理办、发展服务办、财政所、行政执法中队。

  (三)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科室职责

  镇五水共治办公室:统筹协调全镇治水工作。负责镇级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级河长制考核。河长制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农业办:负责河道日常管理、水面日常保洁监管,落实河道清淤疏浚的具体工作,推进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政监察和与执法。环保站负责水质监测人,设定固定监测点,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沿河企业偷排放、超标排放的监控和处罚。畜牧兽医站、林特站做好河道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畜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建设管理办:负责镇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管网纳管,确保污水收集到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做好取缔河道边乱设广告牌、乱涂写、乱搭建、乱倾倒等现象。

  发展服务办:负责推进全镇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优化升级,会同环保站、城建办加强对河道有重污染的企业的关停、搬迁工作。

  财政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整治和涉河建设、长效管护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县、镇级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应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各办公室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要制定综合治水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进度清单、时限清单、责任单位清单和责任人清单。对各河湖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实行“一河(湖)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河湖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人大政协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执法检查、民主监督、专题审议、专题协商,助推河长制落实。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河小二”等社会和民间力量参与,借助第三方监测等方式,对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健全完善科学严密的监测监督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各办公室按职责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监测的数据和发现的情况,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五)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加强河长制的舆论宣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河长制的知晓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水。建立河长评优机制,树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经验,进一步引导基层河长履好职、尽好责。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站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河长制工作,营造浓厚的河长制工作宣传氛围。充分依托工青妇和民间组织,组建河长制工作宣传队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要做好结合文章,搭建创建平台,发动群众自己动手改造身边的环境。以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加强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引导广大群众形成亲水、爱水、惜水、护水的高度自觉。

  (六)健全完善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河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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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10-22 19: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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