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开采铁矿砂的通告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开采矿产资源,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运出铁矿砂产品的监督检查,凡未取得销售凭证的铁矿砂产品,一律不行运出矿区。

  三、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协同配合,依法打击非法开采铁矿砂的行为。凡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非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举报和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开采铁矿砂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524868、52458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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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28 1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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